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1996]13号)文件和《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加强学院教风、学风、考风建设,严格考试要求和考试纪律,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学院学生参加学院开设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考核)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必须以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且及时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系(部)。
二、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其违纪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加注“违纪”字样),不允许参加该课程学期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好坏,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警告至留校察看)。上述处理情况应予公布,并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代考(指代考者和被代考者)、抄袭他人答案或有关资料、提供答案或者有关资料、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答卷雷同等行为一律按作弊论处。如考试在进行之中,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对作弊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加注“作弊”二字),不许参加该课程学期正常补考;
2、学院视其舞弊情节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3、对于作弊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4、在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学院给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生接到处理文件,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迅速离校。
四、凡参加国家、省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有作弊和违纪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规定处理外,还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办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