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勤工助学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起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工作,根据人事处批准的岗位,选拔学生上岗,选拔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5、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统筹安排和酬金标准的确定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安排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人事处对各用人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审批。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性质分为劳务型、能力型、知识型;
岗位性质 |
岗位职责 |
劳务型 |
教学楼、实训楼保洁;教材发放、考务助理;协管学生档案整理;培训教室布置及会场清扫;装订凭证;文件传送;登记、接待来访学生信息;会场布置;核对数据;阅览室、自修室协管;学生宿舍卫生协管等 |
能力型 |
中心机房、办公室电脑维修;宿舍门锁、教室电子设备维修;协助老师制作各种OFFICE文档、专业软件操作等 |
知识型 |
协助老师收集教学项目、科研工作所需的数据、整理提炼数据等工作 |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勤工助学的要求,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固定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用工量、建议酬金等几个方面。进入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报审批表》(附表1),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院领导审核通过方可设岗。
第十一条提出设立临时岗位的用工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进入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填写《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五)固定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度,不允许出现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现象,否则,学院不予支付相应的酬金。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各单位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均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为图书馆9元/小时,其他部门处室“劳务型”岗位12元/小时;“能力型”岗位15元/小时;“知识型”岗位18元/小时。酬金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向学院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属于“劳务型”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特殊情况下,酬金标准由人事处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勤工助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如下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进入学生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勤工助学岗位→【https://xgxt.hnyszy.com.cn】登录→选择【资助服务】→选择【勤工助学】→选择【岗位管理】→选择【新增】→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提交】→选择【审批表打印】→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己批准的岗位数量,组织各系申请和选拔学生,学生通过今日校园【登录账号】→点击【更多】或下方【服务】→选择公共服务栏【勤工俭学】→填写【设置上课时间】→点击【保存】→点击【马上去申请】→对要去的岗位进行勾选→点击【选好了】→如实填写信息→点击【提交】→报名成功。
(三)面试后,用人单位在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勤工助学】中选择【上岗管理】→通过需录用学生申请及完成录用流程。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
(四)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时间考核学生上月工作情况,每月在学生综合服务平台中提交上岗学生的工时,并导出《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审批表》(附表3)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审批表》,考核为“优秀”者酬金足额发放,考核为“良好”者发放95%的酬金,考核为“合格”者发放90%的酬金,统一向学院申请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时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用工部门不再单独申请和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人员调整的要求如下:
(一)如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提前15日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如学生不愿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需提前15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校内)》。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勤工助学用工审批表、申请表、酬金发放审批表.docx